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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 标       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的公告
  •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02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澳门金沙城中心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澳门金沙城中心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澳门金沙城中心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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